海南省旅游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为海南省旅游协会,英文名称为HAINAN TOURISM ASSOCIATION(缩写HNTA)。
第二条 本会是由海南省旅游行业的有关社团组织和企事业单位,在平等自愿基础上组成的全省综合性旅游行业协会,是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具有独立的社团法人资格。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遵守国家的宪法、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代表和维护全行业的共同利益和会员的合法权益,在行业管理部门的指导下,在规范市场秩序、开展行业监管、加强行业自律、调解贸易纠纷等方面发挥作用,努力为会员服务,为行业服务,为政府服务,推动行业诚信建设,保障行业公平竞争,在政府和会员之间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密切同有关部门的联系,团结社会力量,为创新旅游体制机制,加快推进国际旅游岛建设,促进我省旅游业又好又快发展做出积极贡献。
第四条 本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海南省民政厅,本会的业务指导单位是海南省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厅。本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业务指导单位以及行业管理部门和其他部门依法在其职权范围内的监督管理和指导服务。
第五条 本会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不得设地域性的分支机构。本会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本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另行制订章程,在授权的范围内发展会员、开展活动,法律责任由本会承担。本会不得设立地域性的分会。
第六条 本会会址设在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白龙南路43号旅游文化大厦904室。
第二章 业务范围和活动原则
第七条 本会的主要业务范围:
(一)构建企业与政府之间联结的桥梁与纽带。向会员企业宣传国家关于旅游行业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重要部署等,并协助贯彻执行;积极反映会员要求及行业情况,提出有关经济政策和立法方面的意见与建议,维护企业合法权益,积极代表所有旅游企业向政府发声,督促各相关政府部门营造良好的旅游发展环境。
(二)开展行业自律,建立行业自律性管理约束机制,配合政府有关部门进行旅游诚信体系和文明旅游建设,配合政府有关部门建立旅游目的地和旅游企业评价机制。
(三)配合政府有关部门推进设立海南旅游仲裁机构和涉旅人民调解委员会;规范会员企业和从业人员旅游服务行为,引导、规范游客文明旅游。
(四)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制定相关标准的建议,参与制订、修订海南省旅游行业标准。
(五)配合政府有关部门开展对国内、外本行业旅游市场情况的调研,组织开展行业统计、行业检查,发布行业信息,出具公信证明,协调价格争议等工作。
(六)协助政府有关部门搞好质量管理和品牌服务工作,开展有关旅游产品和服务质量的信息收集、分析评价和报送反馈工作,推动会员提高服务质量;配合政府有关部门开展旅游专家智库建设,参与行业发展规划的研究;配合政府有关部门,统筹协调企业联合营销;受政府有关部门委托开展实施全省旅行社等级、旅游饭店星级和旅游景区(点)质量等级、椰级乡村旅游点、旅游特色街区等旅游要素等级的划分与评定、复核工作。
(七)对各市县旅游协会和省相关专业协会进行业务指导和服务,引导和促进涉旅企业尤其大中型涉旅企业对口加入省相关专业协会;加强与行业内外的有关组织、社团的联系与合作,促进互利互惠的利益平衡;积极开展各类公益活动及其他相关工作。
(八)开展行业交流与合作,根据旅游市场和旅游行业发展的需要,开展学术研讨、信息交流、业务咨询、会展招商、旅游展览、人才培训、技能大赛、新产品和新线路推介和会员表彰等工作。
(九)编辑发布海南省旅游行业信息,出版发行协会会刊及相关刊物。
(十)加强协会公信力建设,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公平、公正、公开地处理行业事务,协调会员与会员、会员与其他组织的关系,代表本行业参与行业性集体谈判,建立行业协会发言人制度,指导企业妥善处置舆情和主动对外发声,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十一)承接政府部门购买服务事项,携手市县旅游协会和省相关专业协会共同为政府提供优质服务。
(十二)收集和整理旅游行业招商项目信息,组织开展旅游行业招商推介会和考察活动,协助会员单位进行项目对接和合作洽谈;推荐和接洽旅游企业来琼投资。
(十三)制定旅游行业宣传营销策略和计划;组织开展旅游行业宣传和推广活动;配合和参与旅游市场各类促销和推介活动;培育一批海南旅游推荐官;建立和优化媒体联络协调机制。
(十四)设计、组织和推动旅游行业培训课程和活动;邀请行业专家和学者进行授课和分享经验;建立旅游行业培训专家库;培育旅游行业领军人才。
(十五)引领大康养旅居产业向专业化细分市场促销拓展延伸,聚焦老年旅文体活动。
(十六)依法从事促进行业发展或有利于广大会员利益的其他工作。
第八条 本会的活动原则:
(一)社会团体法人治理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本会按照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的章程开展非营利性活动,不从事商品销售,经费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不在会员中和负责人当中分配;
(三)本会建立决策机构、执行机构及监督机构相互监督机制,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监督;
(四)本会开展业务活动时,遵循诚实守信、公正公平原则,不弄虚作假,不损害国家、本会和会员利益;
(五)本会遵循科学办会原则,不从事封建迷信宣传和活动。
第三章 会 员
第九条 本会会员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十条 申请加入本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承认和遵守本章程;
(二)提出加入本会的申请;
(三)在旅游行业内有一定影响的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在旅游行业内有较高影响力和知名度的个人。
(四)有良好的信誉。
第十一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包括营业执照(或社会组织法人登记证)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三)由理事会授权的机构讨论通过;
(四)由本会颁发会员证,并予以公告。
第十二条 本会建立全体会员名册,明确会员、理事、监事以及会长、副会长、监事长、秘书长等负责人职务,作为证明其资格的充分证据。会员资格发生变化的,及时修改名册并予以公告。
第十三条 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权;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入会自愿、退会自由权;
(五)查阅本会章程、会员名册、会议记录、会议决议等知情权;
(六)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七)在遇到重大困难及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有请求本会提供帮助(如涉及调解、诉讼等)的权利;在企业发展中,有请求本会提供帮助(如涉及促销、宣传等)的权利;
(八)对涉及会员间的重大利益冲突,有请求本会调处的权利。
第十四条 本会会员须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维护本会的声誉和合法权益;
(二)积极参加并支持本会的各项活动,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信息和资料;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缴纳会费;
(五)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六)合法经营、遵守本会制定的行业标准和经营规范;
(七)会员间的问题优先在本会内解决;
(八)不组织、不参与有损本会和其他会员的一切活动。
第十五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超过1年不履行义务的,可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六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终止其会员资格或者予以除名:
(一)申请退会的;
(二)严重违反本会章程及有关规定,给本会造成重大名誉损失和经济损失的;
(三)被登记管理部门吊销执照的;
(四)受到刑事处罚的;
(五)其他。
会员退会、被终止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后,其在本会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本会收回其会员证,并及时在本会微信公众号、网站上更新会员名单。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七条 本会实行民主办会。领导机构的产生和重大事项的决策,须经民主表决通过,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决定。
第十八条 本会负责人包括会长1名、副会长若干名、秘书长1名。
第十九条 本会负责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章程的规定,忠实履行职责,维护本会的权益,遵守下列行为准则:
(一)在职务范围内行使权利,不越权;
(二)不得利用职权为自己或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三)不得从事损害本会利益的活动;
(四)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退(离)休干部(包括领导职务和名誉职务、理事、监事等),须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或备案后方可兼职。
第二十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如有四分之一以上的会员要求或理事会认为必要,可提前召开会员大会。
第二十一条 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
(二)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三)制定、修改选举办法;
(四)选举、罢免理事、监事长、监事;
(五)审议理事会、监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六)审议理事会的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
(七)对本会更名、重大事项变更、终止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八)审议并决定本会的其它重大问题。
第二十二条 会员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出席会员的半数以上通过方能有效。
第二十三条 会员大会选举理事,组成理事会。理事会是本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理事会每届任期五年,每一年度召开一次理事会议。理事人数为会员的30%。
第二十四条 会员大会每届任期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二十五条 单位理事的代表由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担任。单位调整理事代表,由其书面通知本会,报理事会备案。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职权: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设立、变更和终止分支机构、办事机构和实体机构等其他所属机构;
(七)领导本会各所属机构开展工作;
(八)审议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至少1次,情况特殊可随时召开。增补理事,须经会员大会选举。
第二十八条 理事会会议由会长负责召集和主持。会长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由会长授权的副会长或秘书长主持。召开理事会会议,会长或召集人需提前3日通知全体理事并告知会议议题。理事会会议,应由理事本人出席。理事因故不能出席,须书面委托其他理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事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会长在5个工作日内召集理事会临时会议:(一)会长认为必要的;(二)三分之一以上理事联名提议的;(三)监事提议的。
三分之一以上理事联名提议召开理事会临时会议时,应提交由全体联名理事签名的提议函;监事提议召开理事会临时会议时,应递交由过半数监事签名的提议函;提议召开理事会临时会议的提议者均应提出事由及议题。
第二十九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有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理事对本次理事会会议记录进行核实,并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出席会议的理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说明性记载。
第三十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三十一条 本会会员大会、理事会、监事会进行表决,应当采取民主方式进行。选举理事、监事长、监事以及负责人,应当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
以上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会议纪要和会议决议。理事会、监事会的会议决议应当由出席会议的理事、监事当场审阅签名。会员有权查阅本会章程、规章制度、各种会议决议、会议纪要和财务会计报告。
第三十二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均可为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同时担任其它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应当由中国内地居民担任。
第三十三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熟悉旅游产业情况,了解本会业务,具有丰富的专业知识和良好的组织领导及协调能力;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七)无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四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五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任期与理事会的届期相同。因情况需延期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六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和会长会议;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提名副会长、监事长、秘书长人选;
(五)其他应由会长行使的职权。
第三十七条 本会设日常办事机构秘书处,处理本会日常事务性工作。秘书长在理事会领导下开展工作,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秘书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会长会议决定;
(四)提出秘书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交会长会议决定;
(五)召开各市县旅游协会和专业协会秘书长会议;
(六)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七)完成会长交办的其他事项;
(八)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八条 本会设立监事会,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会设监事长1名,监事2名。监事会任期与理事会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但不超过两届。
监事从会员中选举产生,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理事、秘书长、副秘书长和本会的财务人员不得兼任监事。监事会成员不得从本会获取报酬。
第三十九条 监事会(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对理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执行本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或者会员大会决议的负责人、理事提出依程序罢免的建议;
(三)检查本会的财务报告,向会员大会报告监事工作和提出建议;
(四)对负责人、理事、财务人员损害本会利益的行为,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等有关部门反映本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监督会员大会和理事会的选举、罢免;
(七)监督理事会履行会员大会、理事会的决议;
(八)监督理事会履行好为会员服务、促进行业发展的职责;
(九)决定其他应由监事(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十)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
第四十条 监事会议每年至少召开1次。监事会议须有2/3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全体监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监事会的决议事项应当做出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及记录员应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监事可以要求在会议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做出某些说明性记载。监事会的决定、决议及会议记录等应当妥善保管,并向全体会员公开。
第四十一条 本会分支(代表)机构的设立、变更及终止,应当按照章程的规定,履行民主程序,提交理事会审议批准并形成决议,并向全体会员公布。各分支(代表)机构的名称冠以本会名称,分支机构可以称分会、专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等。代表机构可以称代表处、办事处、联络处等。
本会不设立地域性分会,不冠以行政区划名称,不带有地域性特征。分支(代表)机构不再下设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各分支(代表)机构根据本会章程规定的宗旨、任务和业务范围的需要设置,有明确的名称、负责人、业务范围、管理办法和组织机构等,报理事会表决通过并形成决议。
第四十二条 本会按《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与专职工作人员订立劳动合同。专职工作人员应当参加相关岗位培训,熟悉和了解社会团体法律、法规和政策,努力提高业务能力。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政府资助;
(三)接受捐赠和赞助;
(四)利息;
(五)承办政府部门委托事项获得的服务费;
(六)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七)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四条 本会依据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工作成本和会员承受能力等因素,合理制定会费标准,遵循合理负担、权利义务对等的原则。会费须采用固定标准,不具有浮动性,采取召开会员大会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自通过会费标准决议之日起30日内,向全体会员公开。
第四十五条 本会的收入及其使用情况应当定期向会员大会公布,接受会员大会的监督检查。
经费来源属于财政拨款或社会捐赠、资助的,应当接受财政、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六条 本会取得的收入除用于与本会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登记核定及本章程规定的非营利性或公益性事业,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四十七条 本会的财产及其孳息不用于分配,但不包括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本会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按照国家相应的政策规定制定执行。
第四十八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九条 本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本会使用国家规定的票据。本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五十条 本会财务实行统一核算,发生的各项经费在依法设置的会计账簿上统一登记、核算。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不另立会计账簿。本会的资产,不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本会的银行账号、账户不得出租、出借或转让其他单位或个人使用。未经理事会批准,不得以本会名义借贷,不得将公款借给外单位,不得以本会名义对其他单位和个人提供经济担保。
第五十一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兼任出纳,实行账、钱、物分人管理。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财务人员的调动和离职,必须按《会计法》的有关规定办理交接手续。
第五十二条 本会对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应建立档案,妥善保管。会计凭证登记要清晰、工整,符合《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要求。所附原始凭证要求内容真实准确,取得的发票应为合格、有效。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有权不接受,并向会长及法定代表人等相关负责人报告;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并要求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更正、补充。
第五十三条 本会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本会注销清算前,应当进行清算财务审计。
第六章 党建工作
第五十四条 本会按照党章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社会组织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试行)》规定,本着应建尽建的原则,加大党组织组建力度。暂不具备条件的社会组织,可通过选派党建工作指导员、联络员或建立工会、共青团组织等途径开展党的工作,条件成熟时及时建立党组织。凡有三名以上正式党员的社会组织,按照党章规定,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分别设立党委、总支、支部,并按期进行换届。规模较大、会员单位较多而党员人数不足规定要求的,经县级以上党委批准可以建立党委。
第五十五条 本会党组织负责人应参加或列席理事会会议。党组织对本会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
第五十六条 本会变更、撤并或注销,党组织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
第五十七条 本会党组织是党在社会组织中的战斗堡垒,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基本职责是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推动事业发展,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自身建设。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五十八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五十九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六十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六十一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六十二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六十三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六十四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本会注销后的剩余财产,用于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目的,捐赠给与本会性质、宗旨相同的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第九章 附 则
第六十五条 本章程经2024年12月21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六十六条 本章程规定如与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不符,以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为准。
第六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六十八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